在家庭作坊式的生產經營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過程中,由于從業人員分工不明確,出具收貨憑證時代簽對方姓名出具收貨憑證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旦產生糾紛,對方可能會以簽名非自己所簽為由否認收貨,供貨者就有口說不清了。最近市區的李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一氣之下將收貨方曹某、黃某夫妻倆告上法庭。

 

賬目簽名不是同一人

 

李先生做鋁棒鋁管生意的,李某平時供貨給曹某、黃某夫婦,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不過平時與曹某的業務往來,李先生自制了一本往來賬。在這本帳上寫有,分別記著曹某某年某月某日所欠的供貨款數目,分別為207449.44元、45006.48元、40019.60元,其中前兩次的簽名為曹某,第三次簽名為“黃”。此后,曹某通過銀行和郵政分三次歸還了貨款94900元。

 

可近日,李某突然向法院起訴,要求曹某給付所欠的上述三項加工款。

 

存款憑證驗出簽名者

 

邗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曹某提供了存款憑證13張,證明他已經給了李某貨款。同時曹某否認往來賬及出庫單上的簽名是由他自己所簽,李某認為是黃某所簽,但黃某也對此也表示否認。李某于是申請對筆跡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從銀行調取了曹某的存款憑證作為鑒定樣本。在黃某刻意書寫材料作為鑒定樣本的情況下,邗江法院又從銀行調取了存款憑證作為鑒定樣本進行鑒定。經過鑒定:往來賬帳難以判斷往來帳及出庫單上的簽名是由黃某所寫,但往來帳上的“曹某”的簽名與部分存款憑證上的簽名是一人所書寫。

 

邗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的存款憑證上的簽名與往來帳及出庫單上的“曹某”簽名是同一人所寫,因此可以肯定,向李某匯付貨款、收貨、往來賬上簽名的是同一個人。曹某既然持有這些匯款憑證,說明不是他本人匯款就是委托其他人辦理的。所以,給付往來賬上載明的欠款以及所收貨款的責任,也應該由曹某承擔。

 

李某討回兩項貨款

 

法院認為,曹某簽名的所欠貨款207449.44元和45006.48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歸還;但同年3740019.60元的貨物,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是曹某所收,不支持由曹某給付。因此,除去已給付的94900元,曹某還應償付李某貨款157555.92元。

 

最終,邗江法院一審判決,曹某償付李某貨款157555.92元,同時駁回了李某要求曹某、黃某給付40019.6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黃某、曹某不服,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因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法院最終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在家庭作坊式的生產經營中,從業人員的職能、權限沒有明確的劃分,代打收條、欠條的情況非常普遍。債權憑證持有人應當按法律法規辦事,買賣合同、收條等等都應該具備,并且保留證據,以免最后發生糾紛,無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