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老屋兩門牌,產權歸屬起爭議
作者:葛建芬 發布時間:2013-12-09 瀏覽次數:412
嘉澤鎮的老林有件事很心煩:離婚兩年的兒媳陳某一直離婚不離家,雙方仍然在一個大門進出,低頭不見抬頭見,原有的矛盾更加激化,弄得整日雞犬不寧。今年8月老林夫婦倆起訴到武進法院鄒區法庭,要求確認房屋屬其夫妻所有,被告陳某則認為所居住房屋屬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分家析產。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各執一詞好不熱鬧。經過法官認真細致的庭審后查明,陳某與老林之子小林于1985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與老林夫婦同住。1985年6月老林對原有平房申請原地翻建為兩間兩層樓房,翻建申請呈批表上載明家庭居住人員包括陳某。1989年3月,該兩間兩層樓房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兩證均登記在老林名下。陳某夫妻自該兩間兩層樓房建成后一直居住在東首一間內,1992年11月從老林戶口遷出重新立戶,1998年公安部門根據戶籍對這座房屋設了兩個門牌號,陳某家為15號,老林家為16號。2011年陳某夫妻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時陳某要求與小林分割門牌號為15號的這一間兩層房屋的財產,小林則認為這房屋產權人為其父,因而無法分割。法庭審理后認為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所爭房屋涉及第三人老林的權益,故在房屋未進行析產分割之前,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結合實際情況,上述所爭房屋仍應維持原有的使用狀態。因此陳某雖然已經與小林離婚,但一直居住在原處。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依據相關法律,法官認定,這座有兩個門牌的兩間兩層樓房雖然登記在老林名下,但是在陳某婚后翻建,且陳某還提供了房屋翻建時所支付的部分款項,故應認定陳某是共有人之一。事實查清了,問題怎么解決呢?陳某年近半百,除了現有住所別無他處可以安身;小林因不愿與前妻共處一室,在離婚后一直外出租房居住;老林夫婦年老體弱,因小林有家歸不得而經常與陳某吵鬧,導致健康每況愈下。主審法官在審理中意識到原被告矛盾深埋,在一座房子里居住確實難以為繼,所以在案件審理中先后數次上門做工作,因雙方矛盾一時無法調和,法官除了請村委和司法所聯合處理外,還請來了陳某一向倚重的娘家哥哥,對雙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老林最初堅持認為房產證上自己是所有人,所以房子陳某根本沒有份額,強烈要求陳某無條件搬離。但在法官不厭其煩耐心的法律釋明下,他終于認識到房屋產權并不能只看房產登記。在法官第三次組織調解時雙方終于達成一致,對陳某在此兩間兩層樓房中享有的份額作價20余萬元,近日老林一次性支付給陳某,陳某也已從搬出另尋住處。
一起矛盾突出且易激化的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終于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雙方都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