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61950分許,陳某駕駛小客車沿公路北側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與前面同方向行駛的周某手搖殘疾車相撞,致周某摔倒,兩車受損。1955分許,李某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同路段北側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至事發路段,不慎又撞上已發生交通事故躺在路面上的周某。經交警部門認定,第一起交通事故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第二起交通事故李某負全部責任,周某不負責任。

 

201311月,周某作為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陳某、袁某、人民保險公司先在兩個交強險內承擔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大地保險公司、陳某、李某承擔責任,共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910973.62元。

 

經查周某受傷后一直住院治療,周某先后已用去醫療費244853.32元。司法鑒定中心對周金海的傷情作出鑒定結論:周某目前情況構成二級傷殘,周某構成完全護理依賴,需長期護理,周某長期需要營養支持。陳某駕駛的小客車屬袁某所有的,雙方系借用關系,陳某具備相應駕駛資質;該小客車未投保交強險,但在保險公司投保了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李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系其本人所有,在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周某駕駛的手搖殘疾車屬非機動車。

 

金壇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周某因兩起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袁某作為小客車的所有人,其有法定義務為該小客車投保交強險,由于其未為該小客車投保交強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袁某與車輛駕駛人陳某也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周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部分,根據我國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各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但本案根據第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陳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周某自行承擔20%。根據第二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周某不負事故責任,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第二起交通事故系基于第一起交通事故才發生的,對于周某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自行承擔的20%責任,不應再由在第二起事故中的李某承擔,李某僅對陳某承擔的80%責任負全部責任。訴訟中,周某主張陳某和李某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由于周某的損害后果是陳某、李某二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根據醫院診斷的傷情,并不能充分認定其每個人的侵害行為都足以造成周某的全部損害后果。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后果,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綜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醫院的診斷書等證據,確實難以區分上述二人各自給周某造成的損害后果。故對于周某超出兩個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部分由陳某和李某各自承擔40%的賠償責任。周某要求陳某和李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依據,不予采納。據此,法庭在審核原告的損失后,作出如下判決:一、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周某損失人民幣173660元;二、陳某、袁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周某損失人民幣53669.3元并互負連帶責任;三、李某賠償周某損失人民幣19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