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銅山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因為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被告人鄭某、耿某雙雙獲刑。

 

經審理查明:200979,徐州甲建材有限公司購買鹽城市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烘干系統(含沸騰爐、收塵器等)并由后者的技術員耿某負責指導、監督該烘干系統的建造。2009105,被告人鄭某在無任何施工資質的情況下與徐州甲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承建該公司沸騰爐的建造工程,并與當日開始施工。20091017,由于施工所需的水砂不夠,只在沸騰爐拱頂一面放置了水砂,致使拱頂受力不均。在200910189許,被告人鄭某、耿某指揮工人拆除穹頂模具,并組織工人搭建腳手架準備繼續施工時,因沸騰爐拱頂受力不均,發生坍塌,致工人兩名工人被埋壓并當場死亡;另有兩名工人受傷。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耿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后依法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耿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