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大學生提供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軟件非法獲利
作者:劉秋蘇 發布時間:2010-06-17 瀏覽次數:682
近日,江蘇省徐州云龍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犯罪案,被告人彭宇因雇用在校大學生出售可以控制別人計算機從而在網絡游戲中擊敗對方拿取積分和裝備的攻擊性軟件,并向不明需求者提供有償下載服務65人次非法獲利12.6萬元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據了解,此案系江蘇首例以該罪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現年24歲的被告人彭宇,初中沒畢業就輟學在家,因為整日無事可做,漸漸迷上了網絡游戲。在虛擬游戲里,彭宇因裝備落伍,經常敗給其他玩家。經常玩網游的朋友告訴彭宇有一種木馬程序可以控制并攻擊對方電腦,為了下載這種程序他開始在網上尋找相關信息。2007年,彭宇花了1000元從他人處購買了一款叫“盤古”的ddos攻擊性病毒軟件,借助這款軟件,他很快在游戲里成了“王者”,許多玩家紛紛向其索要攻擊軟件,甚至有人愿出高價購買。彭宇遂雇傭兩名在校大學生一起合作,在浙江金華租了服務器,注冊了網站域名,并在網站上留了聯系方式,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在網上對外銷售木馬軟件,共提供有償下載服務65人次非法獲利19.5萬元。其中刑法修正案(七)于
2009年12月,有群眾反映在玩網游時無法登錄網站或是自己的電腦莫名被控制,甚至在殺毒過程中也不能阻止病毒的復制,最后不得不將電源拔下。警方經偵查,該攻擊性病毒軟件來源于一個網站,并很快將彭宇抓獲。
法律鏈接: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介紹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罪作為新增設罪名,目的在于擴大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范圍,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此罪與以往已有的破壞計算機程序犯罪最大的區別是,行為人僅是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而不直接實施侵害計算機的行為。
另外,在認定彭宇行為和獲利時,還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其在
法官提醒廣大計算機用戶,在使用網絡的過程中或在做定期修復操作系統漏洞時,不要隨意打開計算機自動彈出網頁、廣告信息或來歷不明的電子郵件,盡量避免攻擊性軟件帶來的危害。同時告誡那些銷售、傳播木馬軟件者,要懸崖勒馬,切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