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勤勤懇懇耕種十三載,金融危機襲來,七畝土地引起返鄉同村村民眼紅,方某擅自耕種陳某田地,引發糾紛。日前,啟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對原告陳某位于啟東市某村7.01畝承包地中1.6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害。

 

1997年,陳某耕種了本村集體土地7.01畝,次年就取得了啟東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權證中明某村7.01畝土地為陳某的承包地,該地此后一直由陳某耕種。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大批出外打工村民返鄉,部分同組村民認為陳某所耕種的該7.01畝土地為以前劃分承包地時的余田,便對陳某的該7.01畝承包地要求重新進行劃分,方某便取得了其中的1.6畝土地。此后方某即在該地上進行了耕種。陳某萬般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原告自1997年起即已耕種訟爭的土地,19981月取得了啟東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而依法享有訟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被告擅自耕種原告的承包經營地,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經營權,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