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駕駛證租車后交通肇事致兩人死亡的被告葉某某,負案在逃。日前,經宿遷市宿豫區法院一審判決葉某某賠償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06827元,同時被告汽車租賃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宿遷中院維持原判決。

 

2009120,一個自稱叫楊某某的人到張家港市富都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用轎車回家過春節。租賃公司與之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于2009年農歷初八還車,租金200元一天,預收3300元押金。在租車時,自稱楊某某的人出示偽造的楊某某駕駛證,簽訂的合同上注明號碼是楊某某的駕駛證號。租車公司的工作人員沒有審查租車人的身份證件。12718時許,本案被告葉某某駕駛租來的蘇EG0243號轎車沿宿泗線從西向東行駛,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當逃逸至宿泗線19K+700M處時,與被害人朱善艮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和張伯松駕駛的自行車相撞,致朱善艮當場死亡、張伯松受傷后死亡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葉某某棄車逃逸。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葉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造成第二次事故后棄車逃逸。據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于超出責任限額部分,因葉某某負事故全責,由直接侵權人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本案另一被告富都租賃公司作為汽車的出租人,明知或應知承租人沒有駕駛資格,未盡謹慎的審查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后,富都租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法院應追加案外人楊某某為本案當事人,被告葉某某未歸案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案件事實,系程序錯誤。法律法規對汽車租賃公司租賃車輛無強制性規定,租車公司的過錯與交通肇事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汽車屬于存在高度危險性的交通工具,應當由具體專業駕駛技能的人員駕駛,車輛保有人在向他人租借車輛時,應認真審查借用人是否具有專業駕駛技能。作為營業性企業,富都租賃公司在向他人出租汽車的過程中更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由于審查不嚴而使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租駕汽車并發生交通事故的,對于受害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富都租賃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二審維持了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