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當中介,在分包工程中收取10萬元介紹費611日上午,江蘇省揚州市維揚區法院依法判決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工程師歐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2002717,南京隆仁建設有限公司中標江揚大橋東接線工程后,被告人歐某與同事曹某、袁某、周某(均已判刑)共同商議,利用周某任江揚大橋東接線道路建設指揮部成員,負責東接線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和相關工作協調的職務便利當中介,介紹南京隆仁建設有限公司將其中標的江揚大橋東接線路段工程分包給齊某的揚州市廣陵區通達路橋工程處包干施工,并按約定收取了齊某分包工程介紹費”40萬元人民幣,歐某從中分得介紹費”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歐某與周某等4人共同計議,利用周某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財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并且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均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