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春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091023中午,袁某為達到爭奪市場的目的,阻止江某到啟東市塘蘆港收螃蟹,便指使他人(另案處理)毆打江某。袁某等人攜帶砍刀分乘二輛轎車前往塘蘆港。袁某授意一組人前往接應并安排另一組人在路口攔截。當日14時許,袁某等人在塘蘆港新閘往北第一個路口處,將駕車行駛至此的江某攔下,并用砍刀、石塊、磚塊等對江某駕駛的轎車進行砍砸,致該車受損,后江某駕車逃脫。經鑒定,該車損失價值3590元。經其供述,2008年底至20091021,袁某共四次無故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春輝無事生非,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