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價格一直是老百姓津津樂道的話題,最近,淮安區法院林集法庭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房東劉某將位于范集鎮的一套房屋出售給趙某,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購房合同中約定,購房者趙某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定金3萬元,并且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購房款39萬元,并于房屋過戶之日再支付房屋尾款5萬元。

趙某按照購房合同的相關要求,陸續向劉某支付了購房款42萬元,但就在這幾個月中,地區房價開始出現波動,呈現了穩中有升的態勢。劉某看到此情況,認為自己的房子賣虧了,后悔不已,于是不再協助趙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并且也不歸還趙某之前的購房款項。

趙某多次催促劉某協助自己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劉某總是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趙某遂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履行合同,協助自己完成過戶登記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劉某和趙某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或禁令,因此合法有效。現趙某已經支付了前期購房款42萬元,并且愿意支付剩余的購房款5萬元,故被告劉某也應當配合、協助原告在約定的辦證期限屆滿后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原告的相關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作出了依法判決被告劉某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相關的過戶費用應依照《房屋買賣協議書》的約定由趙某自行承擔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