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轉手后為注銷登記 原店主被判承擔損失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趙春陽 發布時間:2017-12-07 瀏覽次數:1221
近日,因某個體工商戶因銷售侵權產品被某文化公司起訴至太倉法院,要求改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王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審理中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王某稱,其早已將店鋪轉讓給曹某某,并表示侵權商品系曹某某銷售,原告應該起訴曹某某。原告則表示其購買侵權商品時,該商店中的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中經營者仍為王某,因此王某為適格被告。
法院認為:關于王某轉張將店鋪轉讓給案外人,其對侵權行為不知情的抗辯,并不影響其作為登記經營者責任的承擔。在本案的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王某,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選擇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因此原告某文化公司選擇登記經營者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法官提示:在店鋪轉讓時,應及時注銷原經營登記信息,并將轉讓協議保存好轉讓協議,如果侵權行為并非登記經營者所為,登記經營者作為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債務后,有權就超出自己應承擔數額的部分向涉案店鋪的實際經營者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