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引糾紛 判決后和解化矛盾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葉惠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19-02-12 瀏覽次數:1026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農村建房施工中因手續不規范而產生的糾紛。
姚某因農村宅基地建房需求,委托張老板為其建造房屋,雙方書面合同約定的總價款是26萬元。2016年7月5日開工,當年年底完工。期間姚某陸續支付給張老板15萬元建房費用,余下的11萬姚某一直未支付,因此張老板將姚某起訴至法院。又因在施工過程中,材料、工期、人工費有所增加,故張老板主張工程款總計20萬元。
姚某到庭后表示,房屋建造完成后,他請專業人員初步進行了勘測,發現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因此才拒絕付款,并且提出反訴,主張20萬元房屋維修費用及損失。
法院受理后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質量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認為,房屋確實存在瑕疵,影響了房屋的觀瞻和安全性。
審理中,張老板提供了大量送貨單,但上面均無姚某的簽章,僅能證明他人向張老板送貨的事實,雖然張老板陳述雙方口頭約定增加了工程款,卻無任何證據證明。因在雙方第一次簽訂的建房合同中,明確載明施工方式為“包工包料”,故對于張老板支付工程款的訴請,法院支持了11萬。
對于姚某反訴的20萬元損失,其在申請對修復房屋的造價進行鑒定后,又未預交鑒定費用,導致鑒定不成,因此姚某無法說明20萬元損失的合理構成,故法院駁回了其反訴訴請。
判決后,經協調,姚某向張老板支付了17萬元工程款,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提醒:本案中,張老板所主張的施工中需要增加材料和投入,雖符合常理,其卻沒有任何證據可以佐證,導致其訴請難以獲得法院支持。同樣,姚某雖然主張修復房屋的損失,但未提供任何證據,法院亦無法支持。法官提醒,當事人在合同往來時,應當盡量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涉及的相關標的、數量、價款、交付方式等重要內容,避免因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