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投資10000元就能成為老齡產業聯盟會員,投資打款后幾天內就能拿到投資額2倍價值的老齡產業聯盟企業商品貴州某集團系列酒或者浙江某品牌鐵皮石斛健康食品作為質押物品,投資周期十二個月預期總收益率20%,投資收益每15天為一個周期以固定回饋方式匯入賬戶。投資期滿后所有質押物品自動轉變為贈品公司不再收回。”這樣的投資可謂成本不大、收益不小,如此令人心動的投資方式卻讓兩位沖動的老人栽了跟頭。近日,吳中法院審理了兩起有關投資成為“老齡產業聯盟會員”的合同糾紛。

2017年6月,劉某和周某在還沒弄明白何為“老齡產業聯盟會員”的情況下,就與某公司簽訂一份《首期中國(蘇州)老齡產業聯盟會員投資協議書》,約定了投資具體事項。劉某、周某各自投資了1萬元、2萬元后收到該公司寄來的質押物品,二人開始滿心期待協議中約定的豐厚的投資收益。可當投資周期屆滿后,他們不僅沒有收到約定的投資收益,連投資本金都被無故拖延,經劉某、周某催要后,該公司于2018年5月出具承諾書,承諾將于5月底前給付二人的會員費用,如逾期,損失將由公司承擔。但是,該公司未能按承諾履行,劉某和周某認為某公司借故拖延歸還本金及利息,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借貸關系,其理應返還相應投資款,故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償還會員費用、以約定利息計算的利息損失及誤工費共10140元、17850元。

某公司辯稱,劉某和周某所投資金是其在落實中國老齡產業協會時,與二人合作在蘇州建設老齡產業基地工作初期吸收的會員費用,不屬于民間借貸。因投資本身具有風險,在投資協議中,關于投資風險和出現風險的處置方法也有約定,而自己在實際運作中出現了虧損,故無法向二人分配投資收益,并非借故拖延,且在二人投資之初,自己已向其交付了兩倍于投資款的茅臺醇酒,按照協議約定,若自己遭遇風險無法返還投資,則補足三倍的茅臺醇酒作為對價補償,現公司也同意再補交一倍的茅臺醇酒對二人進行補償。另外,劉某和周某投資后,自己已分別返還二人投資款的30%、45%即3000元、9000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可以看出,本案是某公司收取劉某、周某投資資金后,向二人承諾投資周期十二個月的預期總收益率20%,從而使其自愿出資。該公司向二人承諾投資收益獲取投資款項的過程中,并未向其報告或披露有關投資的關鍵事實和核心條件,如具體投資的項目、接受投資一方的準確信息、投資的方式、從接受投資方獲取的真實回報等信息,劉某、周某在出資時也并不以掌握這些具體信息為前提,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名為投資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二人自認該公司已實際支付3000元、9000元,該公司雖抗辯該款為返還的投資款,但考慮到其曾于2018年5月出具承諾書明確于5月底退還劉某、周某9000元、15000元。經核算,劉某的款項截至當時將已付款項中1000元用于折抵本金而余2000元視為支付利息并未超出法律允許的借貸利率上限,周某的款項則為5000元用于折抵本金而余4000元,法院采信二人主張,確認已付款項中僅1000元、5000元折抵本金,劉某、周某起訴要求該公司歸還本金及按年利率20%計算的利息損失,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另外,二人主張因催討上述款項而發生的誤工損失及交通費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最終判決某公司支付劉某、周某9000元、15000元,以及該款按年利率20%計算的逾期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