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梁某、林某、王某甲、王某乙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20091028晚,被告人梁某路經某管道工地時,見路邊有一柴油機無人看管,便先后聯系了林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到場,趁路邊無人,將該柴油發電機盜竊走。經鑒定,該柴油發電機價值人民幣3990元。

 

被告人梁勇、林健于20091112被抓獲歸案,被告人王猛、王振于20091114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被盜物品已被扣押并發還被害單位。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林某、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梁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四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悔罪,繳納罰金保證金,贓物已追回,均予以從輕處罰。現在四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深表后悔,并表示以后會好好做人,不再違法亂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