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吉洪華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076月,吉某與沈女結識后,為達到與沈女結婚的目的,于2008213憑借電線桿上的辦證號碼與辦假證者聯系,約定以90元的價格偽造面額為八萬元的銀行存單一張,并于次日在南通麥客隆交接。2008215,吉某以送彩禮的名義將假存單交給沈女,沈女又交給其母親保管。2009104,沈女持該假存單至中國農業銀行啟東支行辦理轉存手續時被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案發后,假存單被公安機關扣押,吉某后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吉洪華故意偽造金融票證,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