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教不改,再進班房
作者:沈陶 紀建祖 發布時間:2010-06-12 瀏覽次數:655
近日,宿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盜竊及詐騙,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2009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市區,盜竊5輛電動自行車,經鑒定共計價值人民幣4720元。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周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給予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