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客源大打出手 兩敗俱傷均擔同責
作者:徐貞 丁文娟 發布時間:2010-06-12 瀏覽次數:656
相鄰兩店為爭客源,各方員工大打出手后導致雙方打成一團。毆打過程中,陳某因受傷賠償不著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日前,其訴訟請求被法院以同等責任判處。
無錫一茶食樓與一飯店是相鄰兩店。近日,茶食樓的陳某與飯店的姚某為爭搶客人發生爭執并扭打在一起。緊接著,陳某妻子沈某與飯店經理孫某也相互拉扯、推搡而卷入斗毆中。各方均造成不同程度受傷。其后,陳某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姚某認為是陳某先動手其才被迫還手,其未跑到陳某門口搶生意,當時客人已經走過陳某的店。孫某認為其是在勸架時自衛,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因拉客而產生糾紛,陳某與姚某發生爭執時,陳某推搡姚某一舉引起矛盾擴大,姚某處事不冷靜并對陳某實施毆打。孫某稱其是勸架,但其行為非但沒有將斗毆各方勸開,反而加入到相互斗毆中,其與姚某一起構成對陳某的共同侵權。雙方對糾紛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有過錯。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應擔同等責任。
法官點評:
商家從事營業活動,應當誠實守法,遇有糾紛則應平等協商、理性面對。本案中,陳某和姚某作為相鄰兩家飯店的人員,本應和睦相處,公平競爭。雙方為拉客而發生爭執已屬不當,更不應為此大打出手。因此法院認為雙方對糾紛的發生、損害后果的造成均負有過錯,雙方負同等責任,由姚某、孫某對陳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