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后載四人,因翻車造成其中一人受傷,后經搶救死亡,造成事故,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指控其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9517時許,江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后載劉某等4人,沿射陽縣特庸鎮某村泥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該組村民吉某家門前路段時,駛向路南側翻車致劉某受傷,劉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射陽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劉某符合肝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江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與受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江某酒后駕駛機動車,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因過于自信而致危害結果的發生,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霜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江某是交通肇事犯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犯罪的辯解,經查,被告人江春榮駕車是在村組的泥路翻車而非在道路上翻車,故不屬于交通肇事的情形,不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故此辯解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江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江某系自首,且與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解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人江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二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