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懷疑自己的妻子與其他男人私奔,到該男子家尋妻無果后,四次毀壞其財物以發泄心中的怨氣。近日,建湖法院依法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現年48歲的顧某,在外打工回家聽說其妻孫某與顏單鎮的李某有染后,常因此事與妻子發生爭執。200912月的一天,孫某在與丈夫顧某發生爭吵后,趁顧某不在家之際,離家出走。顧某即懷疑其妻孫某與李某私奔,當月先后兩次到李某家尋找妻子均未果。見李某不在家后,顧某更堅信其妻是與李某私奔,為泄憤,顧某第一次將李某主屋的鐵門卸下扔進河中,后被李某的父親找回重新安裝;第二次用磚塊及木棍搗毀李某家廚房的部分墻面。2010213,顧某再次來到李某家,用木棍將李某家主屋墻面部分搗毀,并通過損壞的墻面進入李某家中,砸毀李某家中的中堂、桌椅等物品。2010221日晚,顧某又一次從損壞的墻面進入李某家中,砸壞李某家中衣柜等物品后,又用木棍搗毀李某家主屋的部分墻面。經建湖縣物價部門鑒定,李某家被損壞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價值4294元。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多次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被告人顧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