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以后,被保險人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但當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對雙方約定的5萬元精神撫慰金不予認可,拒絕賠償。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酌定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5萬元,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

 

201112月,謝某駕駛轎車在江陰市濱江西路與江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車發生碰撞,江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謝某與江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后,謝某與死者江某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謝某賠償江某的家屬各種費用36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謝某向江某的家屬賠付完畢后,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沒想到保險公司對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謝某不服便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江陰法院。

 

庭上,雙方各執一詞,保險公司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是謝某單方面與受害人家屬確定的,并未征求保險公司的意見,確定的數額亦明顯過高,不合理。謝某則認為,他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有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項目包括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保險公司有義務就該筆費用進行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應賠償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符合法律規定,雖然賠償協議系謝某單方與受害人家屬確定,但法院對其合理部分應予采信。由于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5萬元。據此,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