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物雖已生產好 遲延交貨亦屬違約
作者:周強 李祥華 發布時間:2010-06-12 瀏覽次數:722
日前,丹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被告某設備有限公司雖已按期將產品生產完畢,但卻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原告某物資有限公司主張被告違約,法院經審理查明后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原、被告雙方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合同后,被告雖按期加工好貨物,但未能于合同規定的3月底前交貨,根據《合同法》的嚴格責任原則,被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遲延交貨,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日前,丹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被告某設備有限公司雖已按期將產品生產完畢,但卻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原告某物資有限公司主張被告違約,法院經審理查明后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原、被告雙方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合同后,被告雖按期加工好貨物,但未能于合同規定的3月底前交貨,根據《合同法》的嚴格責任原則,被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遲延交貨,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