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撫養費 兒告母獲支持
作者:陳紅兵 發布時間:2010-06-12 瀏覽次數:680
兒子應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即使離婚了也不能讓孩子受委屈。。
2008年4月,王某父母協議離婚,約定王某隨其父親生活,母親劉某不支付撫養費?,F在王某要上小學了,教育、生活及醫療等費用不斷增加,物價又上漲。“我想向媽媽要點錢,找了她多次,她都不給。”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母親支付撫養費。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父母皆系國家公務員,原告父親月收入3600元,母親劉某月收入29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原告王某起訴要求被告劉某支付撫養費,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