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自發組織拆房隊一人死亡 其余七人及房主均擔責
作者:陳香 過鐵軍 發布時間:2010-06-12 瀏覽次數:679
江蘇省張家港的張某經常召集錢某等人組成拆房隊,幫人拆房賺錢。在一次拆房過程中,錢某不慎從二樓摔下受傷,后治療無效死亡。錢某家人將張某等人及房主王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常熟法院尚湖法庭對該起案件作了宣判,與錢某一起拆房的張某等7人各賠償錢某家屬3萬余元,且七人對各自賠償款負連帶責任,王某夫婦對張某等七人的賠償義務承擔30%的補充清償責任。
2009年9月,常熟人王某有棟房子要拆,便與拆房人張某簽訂拆房協議,之后,張某召集錢某等共八人自帶榔頭、鐵鏟等工具一起來到常熟參與拆房。同月26日上午,張某、錢某等八人一起在工地拆房時,錢某在二樓敲樓板的過程中不慎從二樓摔下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但是終因傷勢過重,于
庭審中,原被告各執一詞,爭辯不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王某夫婦將拆房工程發包給張某等人,張某等人的工作時間、工作方式不受王某夫婦的直接支配和控制、安排,具有相對獨立性,且以交付工作成果為目的,王某夫婦與張某等人之間是承攬關系。張某、錢某等八人在為王某拆房時自帶工具一起參與,八人之間的地位平等,共同完成此項工程后所得收入八人平分,因此八人之間應為共同承攬關系。
法院一審認為,張某等八人明知該工程施工存在危險性,但未采取相關安全措施貿然進行施工,最終導致錢某意外身亡,對此結果,八人均有過錯。八人是共同承攬人,均是該工程完工后的直接受益人,對工程中的風險也應由該八人共同承擔,因此對錢某的損害其他承攬人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作為承攬人之一的錢某,施工中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自身具有過錯,應當對自己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夫婦作為定作人在將房屋拆除項目發包給張某等人時,沒有審查張某等人的安全生產條件,對錢某的死亡存在過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各方的過錯情況和案情,法院確定錢某自行承擔44%的責任,張某等七人各自承擔8%的賠償責任,并相互負連帶責任,王某夫婦承擔張某等七人所應承擔賠償范圍內的30%的補償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