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十載卻不是夫妻
作者:陳偉杰 朱純 發布時間:2010-06-12 瀏覽次數:634
1990年,19周歲的陳林與僅僅15周歲的小悅相識,兩人很快就墜入了情網。交往了兩年后,小悅意外懷孕為陳林生下了一個兒子,于是二人開始了同居生活(雖然同居了,但是遲遲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生活中小悅常常會抱怨陳林掙錢不多,沒有出息,而陳林起初并不吱聲,但時間久了也慢慢開始厭倦這樣的生活。尤其是從2008年開始,二人基本上每天都會因為子女撫養、家庭經濟等問題爭吵不斷。“我真的是受不了了。”處于無奈的陳林終于訴至南長法院,要求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法官經審查,雙方于1992年同居生活時,女方尚未滿20周歲,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后,雙方也未補辦結婚登記,故根據《婚姻法》判定二人不構成事實婚姻關系,而只是同居關系。當法官向陳林就此案進行解釋之后,陳林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等,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
[法官提示] 由于歷史傳統的影響,輕登記重儀式的婚姻觀念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一些農村地區,仍然視舉行傳統的結婚儀式為婚姻的開始,而疏于辦理正式的結婚登記。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只有在親自到婚姻登記結果辦理結婚登記后,才能成為被法律認可的合法夫妻,相應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而在此之后,男女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則只能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