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一律師竟然未經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同意,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私下”起訴所承辦案件的被代理人。今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該律師吳某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的起訴被法院依法當庭駁回。

 

200835,吳某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居某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被告居某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合同約定代理費用按照判決結果的10%收取。合同簽訂后,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吳某代為訴訟各項事宜,后法院判決居某勝訴,獲得賠償145334.50元??吹桨讣僭V了,居某卻遲遲未按風險代理合同給付10%代理費用,吳某就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起訴到法院。法院經查明,律師事務所對吳某的起訴行為并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代理合同約定按10%收取代理費用,系風險代理,該約定違反了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律師收費的規定;本案的起訴狀上雖然加蓋了律師事務所的公章,但律師事務所并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追認,因此本次起訴并不是律師事務所的真實意思表示,吳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起訴屬原告主體不適格,遂依法駁回了該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