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亭湖法院成功調結了一起因麥桿纏繞汽車排氣筒發熱燃燒引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2008622130分左右,王某駕駛自有貨車運送貨物由上海行駛至我市某鎮振興路段時,車輛突然起火,王某雖奮力救火,但價值35萬余元的車貨還是化為灰燼。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勘查認定王某在駕駛過程中思想麻痹,遇路面有障礙物時,僥幸通過,負事故的主要原因;堆放麥桿的業主(基本情況不詳)占用道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且公安消防部門也對火災原因作出認定,由于堆積在車輛排氣筒周圍的麥桿受排氣筒長時間高溫烘烤起火。王某的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通過訴訟,僅從保險公司獲得車輛損失的部分賠償,尚有30萬元的損失未能得到賠償。王某無奈以村民在道路上堆放麥桿,且無法查找到麥桿主人的情況下,以某鎮政府未盡到路段管理義務為由訴至我院,要求鎮政府賠償其損失9萬元。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該鎮政府對火災發生的原因是否與鎮政府所管理和養護的路段上堆積的秸桿存在因果關系有異議,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本案原告王某系三峽移民,帶著安家費由重慶千里迢迢至我市射陽縣安家落戶,并拿出政府補貼的安家費和親友的支助款購買了一輛貨車,此次系從上海運送貨物途經我市某鎮路段時發生火災,此案如不能及時妥善處理,不但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影響社會和諧,也會影響到地方鎮政府的形象。承辦法官與所在合議庭多次與鎮政府協商該案解決的途徑并上門主持調解。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和疏導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鎮政府同意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8000元。這起因麥桿纏繞汽車排氣筒發熱燃燒引起的糾紛通過法院審判人員的努力,終于得以順利解決,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