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你的眼睛:不得不防的詐騙陷阱!
作者:董士玲 發布時間:2010-06-09 瀏覽次數:708
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公開審結了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均構成詐騙罪,并處以相應的刑罰。
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茆某伙同被告人符某、李某、楊某以誘賭、換牌作弊的手段,詐騙作案1起,騙得劉某人民幣30000元;同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茆某又伙同韓某、劉某、王某(均已判刑)以誘賭、換牌作弊的手段,詐騙作案1起,騙得倪某人民幣40000元。具體事實是:
1、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茆某伙同被告人符某、李某、楊某經事先預謀實施設賭詐騙,并進行了分工:由被告人符某負責去上海尋找詐騙對象、被告人楊某負責接待詐騙對象、被告人茆某負責借錢給詐騙對象、被告人李某負責打牌過程中作弊贏錢。同月26日,被告人符某至上海,選擇了被害人劉某為詐騙對象,先向被害人劉某謊稱自己是經營魚飼料生意,并以到鹽城談業務為名租用劉某車輛。同日下午,被告人符某將被害人劉某誘騙至鹽城市新洋收費站附近住宿。次日7時許,被告人符某、楊某又將被害人劉某誘騙至本縣盤灣鎮中華村1組村民邵某家。在該戶,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以“搭拖子”形式賭博,并誘騙被害人劉某參賭。在被害人劉某參賭期間,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按照事前分工,以換牌作弊的手段,騙得被害人劉某人民幣30000元。后四被告人進行了分贓。
2、200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茆某又伙同韓某、劉某、王某(均已判刑)以類似手段,騙得倪某人民幣4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均無異議,并有同案犯韓某、劉某、王某等人供述,被害人劉某、倪某陳述,證人邵某、孫某等人證言,射陽縣公安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及收條等證據證實,足可認定。
另射陽縣公安局制作的訊問筆錄證明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投案自首情況;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同案犯被判刑情況及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受刑事、行政處罰情況。
射陽法院認為,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茆某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符某、李某、楊某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共同實施詐騙作案1起,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楊某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且在案發后均已退出所得贓款,具有一定認罪、悔罪表現,均依法從輕處罰。綜上,依法判處被告茆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符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