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判緩刑 購買假駕證構新罪
作者:季燕 發布時間:2010-06-09 瀏覽次數:669
被告人孫某某,因交通肇事于2009年5月被法院判處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在緩刑期內,孫某某又因購買偽造的拖拉機駕駛證涉嫌犯罪。日前,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孫某某的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管制十一個月,同時撤銷緩刑,與原判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合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9年5月,孫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期。在緩刑考驗期內,孫某某為了能夠駕駛變型拖拉機,委托他人在外地購買一本偽造的署名為孫某某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證》。
孫某某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孫某某在交通肇事罪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予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