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孫某某,因交通肇事于20095月被法院判處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在緩刑期內,孫某某又因購買偽造的拖拉機駕駛證涉嫌犯罪。日前,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孫某某的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管制十一個月,同時撤銷緩刑,與原判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合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95月,孫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期。在緩刑考驗期內,孫某某為了能夠駕駛變型拖拉機,委托他人在外地購買一本偽造的署名為孫某某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證》。20091015,孫某某持偽造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本地華沖鎮被公安機關查獲。孫某某對購買假駕駛證的時間、地點、購買的證件特征、使用及被查獲等事實都予以供認。經文檢鑒定證實,孫某某持有的駕駛證確系偽造。

 

孫某某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孫某某在交通肇事罪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予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