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簡單的案子,在審理中卻由于一方的不誠信而一度撲朔迷離,幸而最終真相大白。近日來,常熟法院即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1014日,原告李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付亮歸還加工費83000元。隨即法院安排了開庭。

 

在第一、第二次庭審中,原告李梅為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的存在,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付亮出具給原告的欠條及原告開具給被告的收據各一份。原告對欠條及收據作出解釋稱,原被告素有業務往來,由原告為被告提供的布匹進行染色加工。2005216雙方對之前的業務往來進行結賬,確認被告結欠原告加工費93000元,為此被告親筆寫下欠條。之后,原告多次追討,被告陸續還款10000元,其中20091119被告還款100元,為此原告開具收據(一式三聯)一份,書寫全部內容由被告簽名后,將其中的第三聯收款憑證聯交于被告。

 

被告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先是確認自己是在空白欠條上簽的名,后又予以否認,說是該簽名不符合自己的書寫習慣,不是自己簽的。同時被告辯稱雙方在2000年時已終止染色業務,被告僅結欠原告加工費大約10002000元,從未出具過原告任何欠條。對于收據上的簽名,被告是確認的,但被告認為當時收據上沒有“余欠款、照欠條”字樣,是被告出門后自行添加的,至于原告出具給被告持有的一聯收據,被告聲稱現已遺失。據此,被告認為其不再結欠原告加工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雙方意見對立,肯定是有一方說謊。孰是孰非一時難以判斷,案情陷入僵持。付亮否認欠條,但不愿申請鑒定,只表示讓原告鑒定,自己愿意配合。為保障自己的權利,原告申請對欠條上的字跡是否是付亮本人書寫進行鑒定。

 

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委托鑒定機關對欠條上的字跡是否是付亮本人所寫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表明,2005216的欠條上的字跡確實是付亮本人書寫。于是法院組織了第三次開庭。

 

第三次庭審中,原告對鑒定結論不持異議,被告堅持原來的意見,認為自己只是在收據上簽名,欠條上的名字是原告比著收據上的自己的簽名模仿而寫,因被告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付亮給付原告李梅加工費83000元,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均由被告承擔。被告也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案情是比較簡單的,原告的證據也很齊全,但是由于被告一再狡辯,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本案連續組織三次開庭,并經過鑒定,從立案到結案,歷時五個多月,最終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還妄圖狡辯,實在是違背了人之根本——誠信。正所謂“人,無信不立”,一個人,要想立足社會,誠信是很重要的,否則,必害人害己。(注:文章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