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隨著各種集中執行專項行動的不斷深入進行,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清理積案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從總體來看,仍有部分法律文書得不到實際有效的執行,對此情況,執行局全體同志著眼大局、認真分析,對目前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取得了某種程度的共識,提出了相關的建議和對策。

  

一、近期“執行難”案件的主要類型

  

1、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其難度體現在執行所涉及的區域比較廣、被執行人和物品不易查找;執行賠償數額大,被執行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足承擔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一些被執行人缺乏誠信,總想逃避責任,轉移、隱匿財產;一部分申請人由于拿不到執行款,出現生活困難,又造成法院的工作負擔。

  

2、民間借貸執行案件。該類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以后,往往出現被申請人已經喪失履行能力,或者被申請人出逃無法查找下落;即使法院努力執行了一部分金額,由于與期望值差距較大,一些申請人情緒激動,誤解為法院執行工作不力。

  

3、“農嫁女”糾紛執行案件。近年來,農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該類案件隨之增多,案件的難點在于牽涉到村委會和全體村民的利益,往往土地征用款已經在村民種分配完畢,此時再要使村民重新分配此款項,難度可想而知。

  

 4、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該類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有判刑就不掏錢,掏錢就不判刑的思想,一旦被法院判處刑罰就不再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另外該類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是社會底層人員,無固定收入,一旦被抓即失去收入來源,加之本身生活貧困,無履行能力的情況很多。

   

綜合以上的情況分析,“執行難”案件可以分為執行不能、執行不力和執行不得三個層次。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確實無法執行到位;一部分案件因為現行執行制度存在一些缺陷而導致執行工作的力度不夠,對被執行人缺乏威懾力和有效的技術手段;還有一部分案件因當事人采取各種措施逃避執行、或涉及社會穩定需要等因素無法執行到位。

  

二、對“執行難”案件的原因的探討

 

1、部分被執行人利用法律漏洞規避執行。被申請人往往采用如贈與、捏造虛假借款合同等多種方式將可供執行的財產轉移,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在農村,土地和房屋不能進入市場所以無法執行;在城市,不少當事人因法律規定保留生活必需品而住著一百余平方的房子卻不履行債務。

 

2、公民尚未建立認真遵守法律的意識。實踐中普遍存在著法律文書不簽字、依法傳喚不到庭、強制執行不讓動的現象,暴力圍攻執行干警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出現這樣的情況,也與目前法律對逃避、抗拒執行最多拘留十五日的規定有關,因為拘留的期限比較短,很多被申請人寧愿拘留,也不配合法院履行債務。

 

3、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執行干警在外地執行任務常常無法得到當地有關部門的保護和支持而導致任務無法完成,有的機關甚至阻撓和干擾我們正常的工作。一些金融機構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不積極履行查詢、扣劃的義務,甚至給儲戶通風報信,幫助轉移存款。

  

三、對策和建議

 

1、加強政治和業務培訓,使干警適應新的形勢

 

面對目前案件多、任務重、工作難度大的情況,進一步加強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培養頑強的工作作風和過硬的司法能力。定期舉辦培訓,邀請專家學者和先進典型介紹有關業務知識和先進經驗。尤其是組織干警吃透各種執行法律規定和最新理論動態,使我們在工作中做到進退有據、游刃有余。

 

2、尋求社會各界的支持,形成執行工作的合力

 

一是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取得政府各部門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二是發揮好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車輛及船舶管理部門的作用,及時配合法院作好凍結、查封、扣押、拍賣、變賣、過戶等手續,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對被執行人融資、投資、經營、置產等行為進行制約。三是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合作,共同打擊逃避抗拒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

  

3、不斷探索執行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

 

在找不到被執行人和財產線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實行“懸賞執行”,同時利用上網公告、街頭散發傳單、媒體曝光等方式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督促其盡快履行。同時,著眼于建設和諧社會,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對生活困難又無法執行的困難群體的司法救助。建立和完善涉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公務員案件的通報制度,對于應協助單位沒有及時履行協助職責甚至干擾影響執行工作的,法院要及時發出司法建議,督促有關部門盡快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