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女隨母生活好 變更撫養權理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6-08 瀏覽次數:646
夫妻因感情不和好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小孩隨丈夫生活,事后小孩未隨其父親生活,一直隨母親生活,因向其丈夫索要撫養費未果,妻子遂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小孩撫養關系。
高某與戴某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雙方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高某與被告戴某離婚后,婚生女孩小雨一直隨原告生活,現在幼兒園讀大班。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小孩小雨隨原告生活,由被告貼補撫養費更為適宜。遂作出小雨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于2010年5月開始起,每月貼補小孩撫養費15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