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好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小孩隨丈夫生活,事后小孩未隨其父親生活,一直隨母親生活,因向其丈夫索要撫養費未果,妻子遂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小孩撫養關系。

 

高某與戴某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7715經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婚生女孩小雨隨戴某生活,高某每月貼補撫養費120元。此后,小孩雨一直隨高某生活,現在縣城幼兒園讀大班。高某于20104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變更小孩撫養關系,并要求被告貼補撫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高某與被告戴某離婚后,婚生女孩小雨一直隨原告生活,現在幼兒園讀大班。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小孩小雨隨原告生活,由被告貼補撫養費更為適宜。遂作出小雨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于20105月開始起,每月貼補小孩撫養費15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