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照車出事故 保險公司照樣賠
作者:黃玉寶 吳中玉 發(fā)布時間:2010-06-08 瀏覽次數(shù):804
車輛投了保險,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雖然沒有正式牌照,損失照樣由保險公司埋單。
之后,原告將車借給朋友王某使用,王某又輾轉將車借給夏某駕駛,
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所有的車輛臨時牌照號碼已經(jīng)過期,沒有換發(fā)正式牌照,直到
當原告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以該車出險時,臨時號牌過期,無正式號牌為由拒不賠償。最終,原告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訂立合同時,該車雖然沒有正式號牌,但保險合同記錄了車架號、大梁號,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是確定的,故該車出險時,被告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關于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中關于“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合法的號牌或臨時號牌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抗辯拒絕賠償?shù)闹鲝?,對此,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該條款是免責條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其已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故對于被告不予賠償?shù)目罐q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對被告提出原告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按照合同約定應增加10% 絕對免賠率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原告車輛出險后,原告為了查明車損所付出的1500元評估費用,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為應該由被告承擔。在多次調(diào)解無果的情況下,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