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投了保險,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雖然沒有正式牌照,損失照樣由保險公司埋單。63,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孫某車損30052.80元、評估費1500元,合計31552.80元。

 

2009814,原告孫某持有公安交通部門核發(fā)的臨時號牌,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雙方訂立一份保險合同,將孫某所有的車架號為LGXC16DF590089575、發(fā)動機號為4D96C2805比亞迪汽車一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65800元)等險種,保險期間為從2009815起至2010814止,原告按照合同規(guī)定交納了保險費。

 

之后,原告將車借給朋友王某使用,王某又輾轉將車借給夏某駕駛,20091019,夏某駕駛該車行駛到104國道850KM處,因躲避車輛,撞到中間隔離護欄,致使被保險車輛受損,睢寧縣交巡警大隊西郊中隊認定夏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睢寧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該車所需的修理費用為33392元。

 

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所有的車輛臨時牌照號碼已經(jīng)過期,沒有換發(fā)正式牌照,直到20091023,該車才辦理正式號牌,號碼為蘇CLK135

 

當原告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以該車出險時,臨時號牌過期,無正式號牌為由拒不賠償。最終,原告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訂立合同時,該車雖然沒有正式號牌,但保險合同記錄了車架號、大梁號,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是確定的,故該車出險時,被告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關于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中關于“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合法的號牌或臨時號牌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抗辯拒絕賠償?shù)闹鲝?,對此,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該條款是免責條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其已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故對于被告不予賠償?shù)目罐q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對被告提出原告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按照合同約定應增加10% 絕對免賠率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原告車輛出險后,原告為了查明車損所付出的1500元評估費用,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為應該由被告承擔。在多次調(diào)解無果的情況下,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