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工地意外死亡,獲得賠償款,公婆與兒媳因賠償款的分配發生矛盾,后經鎮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但事后兒媳未依約履行,公婆憑調解協議訴至射陽法院,要求兒媳按調解協議給付款項。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沈老漢夫婦之子小孟于2009年5月8日在工地因故死亡,工程承包人一次性賠償沈老漢兒媳姜某死亡賠償金、沈老漢夫婦扶養費、喪葬費合計215000元。姜某領取該款后,向沈老漢父女支付了20000元,后雙方因其余款發生矛盾,沈老漢之子小凱與姜某于2009年10月13日達成了一份人民調解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為沈老漢夫婦的生活贍養問題,因小孟意外死亡后的承擔責任問題引發矛盾糾紛,經對雙方做工作協調,鎮村共同協調,現調解終結;經調解達成如下協議1、由姜某一次性承擔父母的生活費、治療疾病、服侍照應、喪葬等費用合計50000元,前頭已經給的小凱20000元,姜某再給付30000元,2、小凱負責安排沈老漢夫婦的居住、生活起居、疾病治療、喪葬等一切責任,接受姜某付給的父母的生活費、疾病治療費、喪葬費等小孟承擔的計50000元。…….5父母離墩子隨小凱生活,在一個月內完全。6、姜某給付的30000元現金暫存在鎮司法所,待小凱將父母管理科學安排妥當后,領取20000元,于明年三月底前,再付另10000元。期間如果沈老漢夫妻再無故到姜某宅基吵鬧,余款一萬元不予付給。協議簽訂后,沈老漢在一個月內到小凱家生活,姜某未將30000元現金暫存到鎮司法所。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原告之子小凱與被告姜某在鎮人民政府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協議雖是小凱與姜某所訂立,但雙方矛盾發生的原因是小孟意外死亡后兩原告應得賠償款的問題,雙方協議的內容也是針對兩原告的贍養問題,故雖該協議是小凱與姜某所訂立,但協議的真正權利人是兩原告,故兩原告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協議簽訂后,兩原告已按協議的約定在一個月期限內隨小凱生活,而被告姜某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將三萬元暫存于鎮司法所,故對兩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協議約定給付2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沈某夫妻人民幣2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