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補償款未用來保障生產,違反了勞務承包合同,承包人將磚廠告上法庭。日前,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承包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磚瓦廠賠償原告方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元142769.88元。

 

2009114,方某和磚瓦廠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一份,約定:2009年度磚瓦廠將半成品制坯線、成品進裝燒出線發包給方某,由方某承包磚瓦廠方一切生產設備及使用工具,負責半成品的加工及成品磚的燒制,勞務報酬按85實心磚每萬塊380元計算。全年生產任務為成品85實心磚1500萬塊,85多孔磚1000萬塊。85多孔磚換算成85實心磚的比例為11.85。合同另就其他事項作了相應約定。合同訂立不久方某即組織人員進廠生產。因公路建設需要,廠區部分生產用房、生產場地被政府征用。征用后廠方雖補充了部分磚埭,但因與生產車間距離較遠,嚴重影響方某磚坯生產、焙燒周轉,至20098月底,實際(折算后)完成85實心磚837.36萬塊。方某多次找廠方要求賠償,廠方都以征用為不可抗力予以拒絕,方某遂將磚瓦廠告上法庭討要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有效,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執行。被告應當依合同約定,提供訂立合同時所具備的所有生產設施及生產用地。因政府建造公路需要,廠區部分生產用房、生產場地被征用后,被告已經獲得了補償,被告理當用補償資金及時恢復原有生產條件、生產能力,以確保原告承包經營正常進行,但被告未能充分履行該項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