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債務毆打限制人身自由 判刑一年二個月
作者:游偉 發(fā)布時間:2010-06-03 瀏覽次數(shù):712
阜寧法院近日審結(jié)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李葉犯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阜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葉為索要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葉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葉自愿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