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的房屋兒媳私自出售他人,后公婆知情后便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5月,張某將其公婆費某夫婦所有的由其居住的房屋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戶籍為本縣異鎮的倪梅,收取定金6000元。同年9月,倪某搬進該房屋居住,并將房價款全部交付給張某。當月,費某夫婦到該房屋取門等物品,沒有提出異議。同年年底,有關部門測量居住的爭議房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以待拆遷補償。費某夫婦得知拆遷補償的消息后,即要求倪某返還房屋,倪某不同意,費某夫婦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其土地依法發球該集體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個人無權出賣。張某將其居住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非本村農民倪某侵害了該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當確認元首。原告主張其不知曉且不同意張某將其房屋出售給倪某不屬實,但是其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因符合有關農村集體土地不得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有關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了被告張某與被告倪訂立的費某夫婦所有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