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一家雜貨店,不但搭上了自己的手機,更將自己送進了監獄。近日,通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王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238日夜,被告人王志清因想抽煙又無錢購買,想到曾在被害人王某經營的雜貨店買過香煙,遂產生搶劫之念。次日6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1把木柄尖刀、1根紅布帶等作案工具,騎電瓶車從家里出發,于8時許到達該店。隨后,到店內詢問利群香煙的價格為由探看店內是否有其他人。當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再次來到該店,乘店內只有被害人王某一名老年婦女之機,實施搶劫,劫得價值人民幣215元軟玉溪香煙一條,卻將自己的手機遺落在雜貨店內。被告人王某于當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抓獲,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使用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判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