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發票就代表我給了錢” 法庭驚現被告“雷人”辯解
作者:孫興旺 發布時間:2010-06-03 瀏覽次數:812
倒霉磚瓦公司向建筑工地供貨,等到磚頭都砌進了樓房里卻沒人出面給錢了,歷經三次訴訟好不容易弄清被告時卻又遭到“發票就是等于鈔票”的賴帳。
2008年5月,原告公司得知南通市郊一農居房安置工程工地急需大量磚頭的消息后,就立即派人前去洽談業務,在合同及相關手續材料都存在明顯缺陷的情況下,就盲目向建筑工地運送了13批次合計157400塊標準磚。當時,該建筑工地被告項目部的收貨人承諾只要所建樓房到頂就會立即付款并向原告公司索要了購銷發票作為付款依據。然而,數月過后建好的樓房都逐一分到了當地拆遷戶的手中,也不見被告公司前來付款。到被告公司找原先的收貨人卻被告知人已早不干了,且不承認原告曾向工地供過貨。大呼上當的原告公司無奈前后兩次向法院起訴維權,后終因相關證據嚴重缺失撤訴。今年3月,得知上海一家鋼材供應商訴被告公司類似的案件勝訴后,原告公司才得以取證并向法院提起第三次訴訟。本以為此次訴訟會很順利,未想到前兩次憑借證據障礙賴帳的被告公司竟在法庭上出人意料地拋出“已付款”的抗辯意見。法庭上,被告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李某“振振有詞”地作證稱“在原告公司經辦人給他發票時就以現金的形式支付了全部貨款”,時間、地點說得有模有樣。但當法庭問及有無其他證人或收條等證據線索時,李某竟反問“商場里買東西除了發票營業員會打收條給你嗎”,最后還補充一句“拿到發票就代表我給了錢”。難道拿到發票就證明已付了錢?為了戳穿被告公司的辯解,法庭結合情理法并以判決的形式予以了回應。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我國建筑行業雖然有了很大發展,但由于行業管理及相關規范的缺失造成此領域內的矛盾、糾紛不斷,與建筑工程相關的經濟糾紛逐年呈上升趨勢。究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建筑工程轉包、分包、掛靠承包等活動過于頻繁、復雜導致相關交易主體不夠清晰;一些中小建筑材料供應商合同規范意識、證據保存搜集意識、嚴格財務制度意識薄弱;以及行業間過分競爭導致的市場賣方處于弱勢等因素交織釀成。本案原告公司之所以曾兩次訴訟后撤訴,就是因購銷合同訂立失范造成,在合同未經被告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確認的情況下,輕易地就向建筑工地供貨,事后也不及時進行合同修正和形式彌補,在被告公司實際經辦人離職以及公司內部承包管理扯皮時糾紛必然發生。至于拿到賣方購銷發票是否構成賣買房付款憑證這一本案主要爭議焦點。首先,從發票功能本身來看發票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票據,雖然其本身具有一定結算功能,但這與票據法上票據功能卻是不同的,無法替代支票、匯票等票據的支付憑證功能。其次,實際生活中,交易雙方開發票時付款(支付現金或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等形式)、先開發票后付款、先付款后開發票等交易現象都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僅憑對方開具的發票就作為己方已付款的說法顯然不合常情。再者,本案原、被告均系社會經濟實體法人,雙方之間的社會交易活動受國家嚴格財務制度規范,特別是象本案涉及的非小額交易行為更應有進賬單、支票存根等財務憑證作為企業記賬的依據。而本案被告辯稱結算貨款時給付對方現金并未向對方索要已付款證明手續,而且也不能舉出其他證明已付款的適當證據或事實線索,顯然有悖常理和企業間市場交易習慣。因此,本案被告僅憑原告開具的購銷發票便證明自己已付貨款的抗辯理由,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