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吧本想通過抽逃出資、另起爐灶逃避債務,沒想到卻被執行法官發現了蛛絲馬跡。近日,懾于法律的威嚴,該酒吧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主動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一次性給付了申請執行人27.5萬元,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

 

20081124,王女士與揚州一酒吧原法定代表人張某簽訂了股東合作協議,王女士出資50萬元入股該酒吧。1126,王女士將50萬元付至張某個人賬戶上。2008125張某將酒吧的全部股權出讓給現法定代表人李某。

 

2009325,王女士訴至廣陵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酒吧返還出資50萬元。案經調解,酒吧承諾200994前給付王女士50萬元及相關的費用。

 

因酒吧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查明,酒吧原法定代表人張某因犯罪已經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酒吧經營場所系租賃且酒吧已經停止經營,也無銀行存款,審理期間保全的酒吧的動產無經濟價值,案件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但執行法官并未放棄,法官在查詢酒吧工商登記檔案時發現,依據酒吧的章程,李某應該在20081215出資100萬元,法官旋即趕到酒吧的開戶銀行,調取了酒吧的全部存款帳戶明細賬及相關的會計憑證。存款帳戶明細賬反映, 2008年12月5李某將100萬元打入酒吧帳戶,但7天后該100萬元以酬勞費的名義又轉至李某的個人帳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的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投資主體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追加其投資主體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執行法官為防止李某再次轉移、隱匿財產,果斷對李某的銀行存款等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并通知李某到法院處理該案,法院向李某釋明,如果李某不主動妥善處理該糾紛,法院將依法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在100萬元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而且可能還會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李某見事情敗露,主動和申請執行人溝通協調。申請執行人也知道自己出資時不夠謹慎,未做詳細的市場調研,輕信他人的花言巧語,表示愿意與李某商洽。

 

2010518,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請執行人與李某達成一致意見,李某一次性給付了申請執行人27.5萬元,余款申請執行人表示放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