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龍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09年10月2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賈某與胡某、蔣某、夏某等其他三人(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后,由胡某去攔乘出租車為實施搶劫后逃走做準備,賈某與蔣某、夏某到徐州市某路邊煙酒店實施搶劫。三人撬開煙酒店卷簾門后,賈某與蔣某各持一把菜刀沖進店內,賈某掐住店內被害人余某的脖子,夏某捂住余某的嘴,后賈某還使用語言相威脅,并用刀背將余某的后頸部砸傷。賈某進店后拉下店門,拔掉電話線,在店內翻找錢物,共劫走店內人民幣1000余元,各種香煙6條,白酒8瓶,實物價值人民幣960元,后賈某等逃離現場。案發后,追回贓款人民幣500元及香煙1條。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公民財產,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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