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條船上打工的工友,酒后因瑣事發生矛盾而懷恨在心,司機殺死他人,結果殺錯了人,慌忙逃走,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終將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射陽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張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張某于200996日下午,在射陽縣黃沙港鎮漁港旅社門前,與同在蘇贛漁05988船上打工的張某某酒后因瑣事發生矛盾,被告人張某欲用磚頭砸張某某,張某某將磚頭奪下,將張某兩次推倒在地上,并踢了張某幾腳。被告人張某感到氣憤心里不平衡,便產生了要殺死張某某的念頭,張某到其住的旅社房間,拿了一把水果刀,到黃沙港鎮漁港旅社等候張某某,當晚7時許,被害人宋某到該旅社找老鄉時,被告人張某誤認為是張某某,便用刀向宋某戳去,致宋某的左大腿被戳了一刀,宋某被戳后叫喊時,被告人張某發現戳錯了人,便逃離了現場。經射陽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宋某左大腿損傷構成輕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供述,證實其200996日下午與張某某發生矛盾,被張某某毆打后生氣心里不平衡,產生殺死張某某的念頭,后用水果刀誤將被害人宋某當著張興強戳了一刀,發現戳錯后逃離現場的經過情況與審理查明事實一致;被害人宋某陳述被戳情況與被告人張某供述吻合;證人張某某證實與被告人張某發生矛盾糾打的事實、證人裴某證實當天下午張某手里拿著刀,找張某某并說要把張整死的事實;另證人孫某、趙某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射陽縣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進一步證實上述事實。戶籍證明,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機關情況說明、被告人供述等證實被告人張某的身份;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宋永征傷情。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且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張某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成立。

 

射陽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持刀殺人,致人輕傷,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提出對其應定故意傷害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多次供述,證實其與張某某發生矛盾后,主觀上產生了殺死張某某的念頭,客觀上亦實施了用刀戳人的行為,后因發現對象錯誤而離開現場,造成了輕傷的后果,其供述得到相關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其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依法不予采納。故最終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