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陽法院判決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李某主張張某欠款54531.3元,并要求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9018.14元。經法院審理,判令張某支付李某價款22263.68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原告相應的逾期付款損失。

 

20098月中旬,李某通過電話方式與張某口頭約定,由李某向張某提供各種規格的鋼板61.58噸,后李某按約履行了供應義務,張某也通過票據背書方式支付了價款400000元。為追索余款李某訴至法院,認為張某欠其款54531.3元,并要求承擔逾期付款利息9018.14元。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李某、張某雙方對供應鋼板的數量沒有異議,但對鋼板單價,李某認為雙方曾有口頭約定,應當按此口頭約定予以確定,張某則否認有口頭約定,主張以李某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確定鋼板的單價及總價,鑒于李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對其主張予以佐證,法院最后對張某的主張予以采信。

 

法官建議:在交易實踐中,特別是對大宗商品的買賣,雙方最好達成書面協議,或以其他書面形式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免發生糾紛時舉證不能,產生對自己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