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1,江蘇省海安縣法院院長室收到了一封來自浙江的快遞,寄件人為浙江九重天律師事務所姚崢嶸。姚律師在信中寫道在我20年的律師生涯中,王堅法官是我所遇見的為數不多的能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好法官。從他身上我感受到了一位優秀法官所應當具備的公正不阿、業務精湛、充分化解糾紛、使當事人服判息訴的好品質。姚律師作為被告代理人,而且是外地律師,不但沒有對異地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公正性表示懷疑,反而給予王堅法官這么高的評價,這究竟是為什么呢?

 

201024,海安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天水一品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水公司)訴被告杭州某時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時裝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天水公司請求被告某時裝公司支付加工費711970元,并按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海安法院民二庭王堅法官承辦該案。被告收到應訴通知書后,情緒比較對立,認為原告未按樣品加工,惡人先告狀,迅速向海安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經兩審被駁回。

 

接到開庭傳票后,被告代理人姚律師主動打電話與王堅法官進行溝通。電話中,姚律師提出原告僅提交了一份與被告之間的加工合同,合同標的額為567000元,而原告訴訟標的為711970元,相互矛盾。姚律師的言辭之間對海安法院是否也會存在地方保護主義表示疑慮,對能否保障被告的權益表示擔憂。

 

王堅法官對姚律師的意見非常重視,立即通知原告天水公司及其代理人提交訴訟標的組成清單,但天水公司由于日常業務管理不規范,也無法說出70多萬元具體詳細構成。王堅法官秉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對天水公司提交的長達20多頁的紛繁復雜的證據進行認真、仔細、耐心地閱讀,經整理一天后,發現原告與被告之間還存在合同附件加工業務及合同之外的加工業務。王堅法官立即將這20多頁證據按訴訟請求編排順序后,隨同訴訟標的組成清單,一并傳真交給被告。被告方收到后十分滿意,當即表達調解意向。

 

2010517,本案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王堅法官始終堅持以查明案件事實為原則,充分保障被告對證據的質證權利,能夠較好地控制庭審節奏,既讓雙方當事人暢所欲言,又能引導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整個庭審中他沒有發表一句帶有結論性、偏向性的語言。最后,經過王堅法官的努力調解,原告與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某時裝公司給付原告天水公司加工費522320元。目前,被告已經履行到位。

 

至此,這起歷時3個多月、橫跨江浙的加工承攬糾紛終于落下了帷幕,王堅法官以其慎言、公正的形象破除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固定思維,給外地公司、律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