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遭盜刷 商家自愿賠償一半損失
作者: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2-06-12 瀏覽次數:520
市民張健民和姐姐一起乘坐公交車遇到扒手,扒手將其放在姐姐包中的信用卡偷走,到家后才發現信用卡被盜遂向銀行掛失,就在信用卡掛失當天,小偷用他的信用卡在商場刷卡消費11490元,張健民遂報警。經公安機關調查后,一直未有結果,張健民一紙訴狀將商場告上法庭。在宿遷市宿城區法院主持調解下,商場主動賠償張健民損失5500元。
2011年12月3日,張健民和姐姐一起上街并將工商銀行信用卡放在姐姐錢包內,在乘坐公交車回家時張健民姐姐的錢包被盜竊。到家后,張健民姐姐才發現錢包及弟弟的信用卡被盜,隨即于14時許撥打銀行電話報失并報警,卻被告之他的信用卡已在宿遷市一商場的POS機上被盜刷交易11490元。隨后張健民向銀行調取簽購單,卻發現簽購單上面的簽名是“張兵”,而非自己的姓名,在與商家交涉無果的情況想下。4月26日,張健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商場收銀員沒有根據規定核對簽名,造成自己的信用卡被盜刷,要求商店賠償11490元及利息8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商場在簽購單簽名與持卡人姓名明顯不符的情況下,允許持卡人消費,商場存在一定責任。張健民對自己的信用卡以及密碼未妥善保管,以致被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在法院主持調解下商場自愿賠償原告張某5500元。
法官提示:按銀行和銀聯公司的規定,特約商戶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時,必須仔細核對信用卡背后簽名與持卡人現場簽名筆跡是否一致,如發現筆跡相差太大,商家有權拒絕結算。持卡人所持信用卡是憑簽字授權支付的,作為具有信用卡結算業務的特約商戶,有義務嚴格依照有關信用卡操作規程完成結算,在核對簽購單上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簽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無簽名的情況下,應停止受理的結算業務。如果由于特約商戶未按操作規程盡到注意義務,致使持卡人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是造成持卡人經濟損失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現在刷卡消費時,許多商店的營業員并沒有核對簽名的習慣,這給不法分子盜刷信用卡留下了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