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未經合法轉讓 父代子索債被駁回
作者:謝天德 發布時間:2012-06-12 瀏覽次數:465
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依法駁回了一起父親代替兒子向他人主張債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顧某以自己本人名義起訴其兒子的債務人,因該債權并未按合法途徑轉讓給顧某,該院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2011年3月份,被告李某向原告顧某之子顧某某出具借條,借款一萬元并約期一年還款。顧某某后因外打工,該借條一直由其父親顧某保管。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如約還款,顧某經多次催要未果后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還款。
該案經審理,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前提下,承辦法官向原告顧某釋明法律,按照合同法規定,只有在顧某兒子顧某某將該債權轉讓給顧某并通知債務人李某后,顧某才可以自己名義起訴,否則只能由其兒子顧某某提起訴訟,并建議顧某撤回起訴。而顧某則堅持認為兒子的錢也是父親的財產,其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拒不撤回起訴。該院據此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