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業務的自由職業者小陳最近有苦說不出,去年與一家貿易公司簽訂掛靠合同,約定不領工資,僅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公司出具發票,自己承擔一切買賣后果。雙方還口頭約定扣除相應的稅款后,公司便將余款給付給小陳。小陳談好一筆生意后,也順利發貨結款后,公司卻把貨款截留,稱小陳是職務行為。與公司協商未果后,近日,小陳訴至無錫崇安法院,要求公司退款。

 

去年三月份,陳薇以該公司的名義與某大學簽訂禮品購銷合同書2份,約定大學向該貿易公司購買禮品,金額分別為12500元及3400元。合同簽訂后,陳薇從別處購得工藝品,按約履行了交貨義務,大學也將貨款支付給貿易公司,但公司卻始終不肯將款項支付給陳薇。

 

陳薇稱與該公司存在業務上的掛靠關系,雙方約定,陳薇自行以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均由陳薇承擔,該公司提供公章和發票,陳薇自己承擔開票額的相關稅費。

 

庭審中,陳薇出示當時所簽訂的《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合同書載明“陳薇于20081112009111期間內在公司從事外聯工作,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甲方蓋章處載有同意掛靠,交五金的內容,在乙方簽名處載有不領取任何工資,證明自己與某貿易公司存在業務上的掛靠關系。

 

雙方僅存在業務掛靠合同關系嗎?該貿易公司卻有不同的看法,稱與陳薇之間不存在業務掛靠合同關系,陳薇是公司的職員,存在人事上的掛靠關系。陳薇是代表公司名義與大學簽訂供銷合同,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要求駁回陳薇的訴訟請求。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個人交費明細,表明公司為陳薇交納社會保險基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勞動合同上載明同意掛靠的字樣,但并未約定陳薇在業務上如何掛靠,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業務掛靠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相關的約定,

 

本案所涉的二份禮品購銷合同所列的甲方為大學,乙方均為該貿易公司,在合同落款處分別加蓋公章,二份購銷合同均是大學與該貿易公司簽訂,合法有效。陳薇稱其掛靠在貿易公司名下開展上述業務,對此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判決駁回陳薇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