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釀悲劇 先予執行解民憂
作者:盛熹 薛卓 發布時間:2010-06-01 瀏覽次數:870
“感謝法院,感謝法官,我兒子終于可以繼續治療了……”宜興法院的法官將3萬元先予執行款交到老張手中時,他焦慮的臉上終于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2008年,老張的兒子從山西來到宜興某企業打工,一天下班途中不幸發生,老張的兒子遭遇交通事故,頭顱嚴重受傷,后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但不幸接踵而至,兒子小張上班的企業不僅未為他投保工傷保險,且拒不為小張支付醫療費用,甚至以種種理由拖延支付賠償款的時間。老張一家為了照顧住院的兒子,舉家從山西搬至宜興。為了負擔兒子的醫療費,老張家花光了所有積蓄,向親朋好友借盡了所有可以借的錢。兩年來,小張的醫療費用累計已達到20萬元,期間曾幾度因無錢被迫中斷治療。目前,小張即將進行顱骨修復的二次手術,可醫療費仍無著落。無奈之下,老張將該企業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
在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第一時間前往被告企業查核相關情況,當了解到該企業有履行能力后,立即作出了先予執行的裁定,扣劃該企業3萬元用于小張的第二次手術治療,以解老張一家的燃眉之急。
法律鏈接:
先予執行,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案件在作出判決以前,為了滿足原告在生活上、生產上的急需,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被告先給付原告一定數目的金錢、財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實施某種行為的制度。適用于三類案件:(1)原告要求追回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2)原告要求追回勞動報酬的; (3)因事情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先予執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即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履行義務,被告必須接收這個要求; (2)如果不先予執行,原告的生活或生產將受到嚴重影響; (3)被告有能力滿足原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