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工作回家開店

 

201010月,在外地工作的李宇豪夫婦回到家鄉濱海,一心想在縣城做個生意,便四處留心縣城門面出租的信息。1020日,李宇豪看到王美玲貼出的轉租銀廈廣場門面的信息,便到王美玲處詢問轉租細節,王美玲稱門面是從房東楊軍手里租的,現在想轉租,并且已經經過楊軍同意,房租費是36000元每年,可以轉租三年,但李宇豪要向王美玲交納空轉費25000元每年,三年合計要給75000元。雖然空轉費挺高的,但李宇豪夫婦考慮后,決定還是轉租該門面用于經營服裝生意。20101120日,李宇豪和王美玲口頭約定,王美玲將其租賃第三人楊軍所有的門面房一間轉租給李宇豪三年,每年租金36000元。李宇豪支付給王美玲至2011331日前的房租,并支付了部分空轉費用35000元,同時李宇豪出具了一張40000元的欠條給王美玲。

 

房東不同意轉租

 

時隔不久,房東楊軍在外地聽說自己的門面房被轉租后明確表示不同意,王美玲又沒有和楊軍協調好,201141日,楊軍從深圳回到濱海阻止李宇豪經營,三方經派出所處理未果。這時,李宇豪才知道王美玲轉租門面并沒有經過楊軍的同意,之前王美玲與第三人楊軍的協議中約定,租賃期限從200941日截至201241日,在201141日前應繳清下一年的房租,轉租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則,第三人可以強制收房。因為李宇豪、王美玲均未交納,導致楊軍到門市阻止李宇豪經營,三方報警后,經過協商,由李宇豪按每月3600元向楊軍交納房租,楊軍可隨時收回房屋。

 

雙方對簿公堂

 

20116月,王美玲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宇豪支付剩余的空轉費40000元。隨后,李宇豪也向法院起訴王美玲,房東楊軍被列為第三人,李宇豪認為王美玲的行為存在欺詐,要求確認王美玲將門面房轉租給李宇豪的行為無效;王美玲返還李宇豪空轉費35000元,并賠償裝潢損失11180元;確定李宇豪書寫給王美玲的40000元欠條無效。

 

在庭審中,李宇豪主張王美玲承諾轉租三年未征得房東楊軍同意,王美玲存在欺詐,75000元是純空轉費,房屋租金9000余元不含在75000元之內,李宇豪已支付了35000元,且出具40000元空轉費欠條。王美玲則主張已收取李宇豪的35000元,加上40000元條據,共計75000元。該筆款75000元并不完全是空轉費,其包括以前轉讓費、裝修費,空調、房租等費用合計而形成的。

 

濱海法院審理后認為,王美玲與第三人楊軍約定房屋轉租應征得第三人同意,王美玲在轉租時,雖打電話給第三人,但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同意轉租三年、租金每年36000元。且在房屋被轉租后,第三人即提出異議,應視為第三人不同意轉租,故王美玲轉租行為無效。

 

關于40000元欠條問題。王美玲主張從別人手轉租時已支付了空轉費、裝修費、空調等合計75000元,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未予采信;李宇豪認為轉租三年,每年25000元,合計75000元。王美玲在電話記錄中也認可轉租三年,并得到第三人楊軍的證實,可以認定李宇豪已支付了35000元空轉費,李宇豪出具的欠條40000元也是空轉費。由于該欠條是基于李宇豪、王美玲口頭達成的房屋轉租三年形成的,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應認定欠條有效。雖實際轉租三年的條件并未成就,但李宇豪是否還應該給付王美玲40000元并不影響欠條的效力,所以對李宇豪主張欠條無效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關于35000元是否應該返還問題。李宇豪主張王美玲除給付9000余元租金外,又給付了王美玲35000元空轉費,王美玲主張含租金在內等收取了李宇豪35000元,根據庭審情況,李宇豪的陳述不僅得到第三人楊軍的證實,而且與王美玲之前的陳述“租金是單獨結算的”相印證。應認定李宇豪單獨給付了9000余元租金外,還給付了35000元空轉費。李宇豪轉租期限是從20101120日至201141日,之后是由李宇豪和第三人直接形成的不定期租賃。雖然法律并未對空轉費的內容作出明確界定,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該空轉費的含義是為了彌補轉租人的裝潢、修繕、經營利益等轉租損失而形成的,法院酌定李宇豪應承擔部分費用為20000元,王美玲多收的15000元應予返還。

 

關于裝璜損失問題。根據王美玲和第三人協議及商業慣例可以看出,無論出租或轉租房屋,均由承租人自行裝潢,和出租人無關,加之李宇豪在明知王美玲不是所有權人,仍與其達成轉租三年的口頭協議,且未對裝璜作出約定,其擅自裝潢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李宇豪承擔。

 

201111月,濱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李宇豪、王美玲的轉租行為無效;王美玲返還李宇豪空轉費用15000元;駁回了李宇豪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王美玲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后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近日,王美玲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了上訴。(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