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系殘疾人,雙方因矛盾,妻子兩次訴訟離婚被駁回,嗣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妻子再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錢某是一位1級肢體殘疾人。19873月份與妻子陸某相識并戀愛,同年1218登記結婚,1988915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較好。近年來,雙方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日趨不睦。妻子曾于20088122009415兩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均被本院駁回訴訟請求,但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改善,丈夫于2010329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某鎮街道樓房(注:兩層樓房,建筑面積為255.41平方米)一幢,空調一臺、電腦一臺、彩電一臺、冰箱一臺,存款3000元,目前均在錢某處。庭審中,陸某陳述有67000元存款在丈夫錢某處,錢陳述已用于日常生活,還有3000元,對于67000元存款陸某未能提交證據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但為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曾兩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被本院駁回訴訟請求后,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現原告陸瑋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故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原告陸某要求與被告錢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分割。綜合考慮財產來源、被告身體狀態等因素,從照顧殘疾人的角度考慮,在分割的份額上,被告錢某應適當多分;原告陸某陳述仍存有67000元存款,因被告錢某予以否認,原告陸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遂作了原、被告離婚;樓房一層由北側(與某單位共山墻)向南3.08范圍的房屋產權歸原告陸某所有,樓房一層其余房屋及二層房屋產權、空調一臺、電腦一臺、彩電一臺、冰箱一臺,存款3000元和其他生產生活用品,歸被告所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