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生活能力低 分割財產應照顧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5-31 瀏覽次數:715
丈夫系殘疾人,雙方因矛盾,妻子兩次訴訟離婚被駁回,嗣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妻子再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錢某是一位1級肢體殘疾人。1987年3月份與妻子陸某相識并戀愛,同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但為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曾兩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被本院駁回訴訟請求后,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現原告陸瑋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故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原告陸某要求與被告錢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分割。綜合考慮財產來源、被告身體狀態等因素,從照顧殘疾人的角度考慮,在分割的份額上,被告錢某應適當多分;原告陸某陳述仍存有67000元存款,因被告錢某予以否認,原告陸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遂作了原、被告離婚;樓房一層由北側(與某單位共山墻)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