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豐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因債務發生在夫妻分居期間,原告要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原告陳某訴稱,王某曾于20095月向其借款20萬元,用于家庭經營。并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多次索要,王某未能償還,因王某與肖某系夫妻,故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王某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并稱該款用于家庭經營,但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而肖某稱,其與王某夫妻關系不睦,2008年開始分居。原告所說的20萬元借款不真實,即是真實的,該款也未用于家庭投資,只能認定為被告王某個人債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審理后查明,王某與肖某長期分居是事實,且在20096月王某曾起訴與肖某離婚,被法院駁回。在離婚訴訟中,王某并未提及有該筆債務的存在。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判決認定該筆債務應為王某個人債務,由其自己償還。